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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私募基金遇到非法集资 ——监管新规下“非法性”理解辨析(下) ...

来源:仙桃金融办 时间:2021-3-19 15:47

三、“违规私募基金”是否必然涉及“非法集资”







除前述分析中私募基金未登记或未备案而具有“非法性”的情形,对于已登记备案私募基金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而认定其具有“非法性”时,需对私募基金的一般违规行为与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进行区分。兰台金融团队律师认为,区分违规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应根据私募基金是否具有发行私募基金的真实目的判断,具体而言,可以根据私募基金是否具有真实的投资标的、是否突破合格投资者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已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具有真实投资标的且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私募基金,若仅违反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则不宜轻易认定为私募基金构成非法集资。


四、风险防范建议






基于《条例》树立的“打早打小”原则,即使私募基金仅具有上述构成“非法性”部分特征的行为或者一般违规情形,亦不能排除被列入非法集资风险处置范围。因此,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应进一步提升自身合法合规运营水平,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风险处置范畴。


登记备案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遵照按照监管要求,在私募基金募集之前完成管理人登记程序,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并在基金募集完毕后及时办理私募基金产品登记手续。

产品宣传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宣传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开展宣传和产品推介,避免踩踏公开宣传和承诺收益等监管红线。


资金募集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应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防止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形式拼凑资金,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