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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例!市民私改公共燃气管道获刑

来源:仙桃日报 时间:2021-1-14 11:11

  荆楚仙桃讯 1月12日上午,武汉市武昌区城管局通报了该市首起居民擅自改装公共天然气管道获刑案例。
  2019年1月25日9时许,武昌区中南一路居民郑某联系了有管道拆装工作经验的杨某,对所住居民楼一正在使用中的公共天然气管道进行拆卸,并安装连接新管道。因群众举报,武昌区城管执法人员及天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赶至现场,查实杨某无施工许可,责令停工。



  武钢江南中燃燃气(武汉)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被拆卸的供气管为该居民楼的引入主管道,是正常运行的公共燃气设备。杨某拆卸时,管内仍有压力天然气,期间不可避免有天然气泄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公司当天及时安排人员对管道进行修复、还原,因处置及时,尚未造成相应损失。
  经公诉机关立案判定,杨某、郑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对上述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杨某、郑某的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杨某为主要犯罪行为实施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郑某犯罪较轻,免予刑事处罚。
  武昌区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呼吁,公共燃气管道是“红线”,任何个人、单位或组织,在未经许可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动;居民有改造需求可联系天然气公司,由天然气公司安排专人上门指导或改动。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