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法(2011)262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
(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方法》1998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7)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
1、有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发生。基本证据包括:(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2)投资人证言及提供的投资合同、宣传资料、资金收付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侦查机关调取的有关网络宣传、交易平台电子数据等。
2、吸收公众存款具有行政违法性。基本证据包括:涉案单位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犯罪嫌疑人的金融从业资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函、批复或者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口头答复制作的详细工作笔录等。
3、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包括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等。
4、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到追诉标准。基本证据包括:涉案单位会计凭证、债权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及损失情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非法吸收存款罪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罪。虽然《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起点,但并非只要有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即使几千、几万都要定罪处罚,只有达到了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才能构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8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数额达20万以上,单位数额达100万以上;(2)个人吸储30户以上,单位吸储150户以上;(3)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单位造成直接损失50万以上;(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个人数额100万以上,单位数额500万以上;(2)个人吸储100人以上,单位吸储500人以上;(3)个人造成损失50万以上,单位造成损失250万以上;(4)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有证据证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要查明犯罪嫌疑人具体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投资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劳务合同、任职证明及签字的相关合同、协议书、银行账户明细、涉案单位交易平台电子数据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对此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理、专业背景、培训经理、此前任职单位或者其本人因从事同类行为受到处罚情况、故意规避法律逃避监管等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投资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劳务合同、任职证明、宣传资料、相关协议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等。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根本区别在于主观上的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非法占有募集的资金,后者的目的却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营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目的在于查明案发原因、犯罪情节,是否退赃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基本证据包括:(1)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累犯情节的法律文书;(2)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3)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的证据;(4)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投资人是指截至公安机关立案时,实际出资,并有全部或部分本金损失的集资参与人。本金全部收回的可作为证人,其投资金额一并计入犯罪数额,但不参与赃款分配。
3、“集资活动的行政违法性”可分别从两个层面作出认定: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活动,可直接认定;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或新类型的案件,可参考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
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包括其出具的认定函、批复等书面意见,也包括办案人员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口头答复制作的详细工作笔录。
4、“主要犯罪事实”在于审查是否收集证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人员、作案动机及目的、作案手段及经过、集资规模、资金流向及损失情况等证据。
“作案时间”在于审查证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起止的时间节点的证据。以单位名义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期间发生过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审查证实变更的时间节点的证据。涉及多名嫌疑人先后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还应当审查证实各名嫌疑人实际参与的起止时间。
“作案地点”在于审查证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宣传地、签约地、资金收取地、资金提取或使用地的证据。以单位名义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还在于审查单位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的证据。
“作案人员”在于审查证实各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情况、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的地位、分工、作用情况、违法所得情况的证据。以单位名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还在于审查证实单位组织架构、人员层级及职务内容、各犯罪嫌疑人在单位中所处层级及任职情况的证据。
“作案动机及目的”在于审查证实犯罪嫌疑人(单位)对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非法性认知程度、对危害后果的主观认识的证据。
“作案手段及经过”在于围绕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审查证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宣传方式、实施方式(包括合同签订形式、资金收取形式、投资回报形式、保本付息承诺等)的证据。
“集资规模、资金流向及损失情况”在于审查证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来源、总额、投资人数、资金流向、已兑付投资回报明细及总额、至案发时造成的损失金额、案发时涉案资产状况等。
5、“刑事追责人员范围及到案经过”,在于根据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动机及目的、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吸收资金的数额、造成投资人损失的数额等,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确定刑事追责人员范围。“到案经过”在于审查全案的侦破情况及各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时间、地点、经过。
6、“涉嫌罪名”在于围绕刑法分则条文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犯罪事实的查证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单位)涉嫌的罪名。
有充分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单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扰乱金融秩序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证实“投资人身份情况及参与集资活动”的证据
(1)投资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与犯罪嫌疑人是近亲属的,还应调取证实双方亲属关系的户籍资料等书证;(2)《受案登记表》;(3)投资人关于参与集资活动的证言;(4)投资人提供的参与集资活动获得的宣传资料、投资协议、担保合同、银行收付款凭证等书证。
应当审查根据上述证据材料制作投资人信息统计表,列明投资人姓名、联系方式、经办嫌疑人、与犯罪嫌疑人关系、投资金额、投资时间、返利金额、有无重复投资等情况。(因为往往涉及人数较多,要求制作投资人信息统计表)
2、侦查机关应当尽可能逐一收集投资人证言,确因投资人众多、地域分散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可采取同质化归类、抽样取证的方式收集。
所谓同质化归类、抽样取证,是指通过对拟取证对象进行同类要素归并、比较后,选取有代表性的对象制作询问笔录。具体可按以下原则进行抽样取证:
(1)区域全覆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涉及多个区域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也可以同一城市的区、县为单位),对每个区域均应选取有代表性的投资人制作询问笔录;(2)集资名目全涵盖。利用多个集资名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每个集资名目均应选取有代表性的投资人制作询问笔录;(3)过程全参与。应优先选择完整参与集资活动全过程的投资人制作询问笔录;(4)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能提供参与集资活动完整书面凭证的投资人或同一案件、同一项目中,出资金额较大的投资人制作询问笔录。
3、审查投资人证人证言关注重点
(1)获取集资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经办人员及其个人信息、有关集资项目、投资本金和回报、资金用途等宣传内容;(2)签订投资合同的形式、时间、地点、经办人员及其个人信息、出资方式、收款方账户信息、投资回报约定的支付期限和时间;(3)参与集资的时间、次数、出资总额、每次投资本金收回、回报获取及损失情况、有无重复投资。
若侦查机关收集证人证言时使用统一模板,也应保证上述信息的个性化;对于证实内容基本相同的投资人证言,笔录中也应避免复制、粘贴,而应如实记录投资人原始陈述。
4、对处于异地的投资人进行远程询问、取证的,在于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审查异地投资人身份信息,是否制作办案协作函、调取证据清单、笔录等法律文书,办案机关与协作地公安机关是否在相关法律文书、询问笔录中签章。
5、投资人提供自书证言的,侦查机关应核实投资人的身份情况,并说明取证经过。
6、司法机关对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违法性的认定不以行政机关认定为前提,行政机关的认定意见可作为司法审查的辅助性证据。
7、证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犯罪事实
(1)涉案单位营业执照、设立、变更的完整工商登记资料、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金融许可证等证实涉案单位经营资质、层级机构等情况的书证;(2)犯罪嫌疑人入职简历、劳动合同、任职证明、金融从业资格证书、收入(包括工资、提出、佣金、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发放记录等证实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主观认知及非法获利情况的书证;(3)宣传资料,广告合同、场地租赁协议、印刷协议等证实公开宣传的书证;(4)投资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担保协议、回购协议、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资金收付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集资规模、保本付息承诺及投资人投资情况的书证;(5)涉案单位或犯罪嫌疑人对外投资项目合同、债权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集资款去向的书证;(6)犯罪嫌疑人关于上述(1)至(5)内容的供述与辩解;(7)投资人关于上述(1)至(5)内容的证言;(8)司法鉴定意见书;(9)涉案单位、犯罪嫌疑人涉案财产查封、冻结、扣押、登记等凭证;(10)其他能证实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
8、涉案单位架构复杂、人员多层级的,侦查机关应当制作单位架构示意图,描述涉案单位内外部结构及各犯罪嫌疑人所处层级。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采用网站宣传、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采用电子支付手段的,还在于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对电子数据进行勘验、提取,勘验、提取的过程是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问题的若干规定》。
10、涉案单位或犯罪嫌疑人用多个账户收取集资款的,应当审查各账户的基本信息及作案时间段内交易明细。
11、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不以明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要件,可综合收集运用犯罪嫌疑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此前任职单位或其本人因从事同类行为受到处罚情况、规避法律逃避监管等证据予以认定。
同一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内容可以有所不同,根据收集的证据综合判断,没有证据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可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2、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根据内容分类制作相应的附表:
(1)集资活动持续的时间段、实收资金总额、来源、集资参与人人数、资金去向情况、立案时的资金余额、资金损失情况;有投资项目财会凭证的,还应审计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2)每名投资者资金投入的时间、次数、金额,本金收回、获得回报、本金损失金额;重复投资情况应单独说明;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参与投资的,应一并列明;(3)对所吸收资金的去向进行分项分类鉴定,如支付投资者回报、归还投资人本金、对外投资、经营支出、员工收入支出、消费、还债等个人使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
13、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一并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鉴定范围等资格证明。
14、侦查机关根据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的各类通知书、笔录、清单及调取到的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资产权属信息,制作涉案财物扣押、冻结、查封情况表,载明财产种类、特征、数量、权属情况、查扣、冻结的起止时间等,并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15、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应重点审查各犯罪嫌疑人对到案经过的供述是否相互印证,是否与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一致。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
在确认单一证据合法、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应当注意审查证据之间能否印证,关联证据之间是否符合逻辑,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能否合理排除等进行内容。认定每个犯罪事实均应有两个以上的证据形成具体、准确的印证关系。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分析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所吸收资金的金额、去向、损失情况,投资人证实的投资金额、回报获取、本金损失,与司法鉴定意见时间是否吻合,不一致的应当作出说明;(2)司法鉴定意见中的集资总金额、去向金额、损失金额是否存在总分对应关系,如有矛盾的应当作出说明。
要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法的民间借贷。两者都具有一定民间借贷的特征,但前者的借贷范围为不特定的公众性且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往往涉及的人数比较多,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极大影响社会的稳定,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民间借贷所不会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五、证据链条的构建与证据清单
该罪的证据链条可分为七环:(1)报案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及参与集资活动的情况;(2)集资活动的行政违法性;(3)主要犯罪事实;(4)刑事追责人员范围及到案经过;(5)证据充实性及排他性说明;(6)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7)涉嫌罪名。
六、辩护思路
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1)区分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2)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特别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3)区分民间借贷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数额;(5)是否存在退赃退赔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