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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金融风险 远离非法集资,专家教你如何做

来源:荆楚仙桃 时间:2020-6-6 22:04

     

  荆楚仙桃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并明确“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三驾马车”之一的保险业,防控风险既是责任使命,也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2018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强调,以重塑保险监管为契机,坚持从严监管,聚焦股权、资本、资金运用等突出风险和农业保险、中介市场、互联网保险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坚决整顿市场乱象,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和市场乱象,形成高压震慑。
  打击非法集资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领域,就如何识别、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风险,中国人寿潍坊分公司提示广大保险消费者。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特别注意:
  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网络理财平台、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二、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手段
  保险从业人员利用销售便利,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
  1.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2.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等。
  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未经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
  1.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
  2.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
  3.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等。
  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
  1.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
  2.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
  3.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4.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三、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购买保险过程中,可通过“三查、两配合”来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查人员”——要求销售人员出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并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验证真实性。
  “查产品”——通过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查证产品,或者致电公司官方客服电话(95519)核实产品真实性。
  “查单证”——认真鉴别投保单、保险合同、发票等重要单证的真伪,并仔细阅读条款,明确交费期限、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等重要事项。
  “配合转账交费”——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险费,避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交。保险费金额达1000元以上的,不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现金、不将资金转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账户。
  “配合做好回访”——购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司会于犹豫期内进行回访,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投保重要事项、保障投保人权益。请配合接受回访,做出真实答复。
  特别注意:
  对于个人投保保险合同一定要客户本人亲笔签名和抄录风险语句,不由他人代签、代抄。
  四、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1998年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 第247号)第18条、19条规定,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参与非法集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凡公开宣传保本保收益、对外承诺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按目前年利率折算为8.7%)以上的投资要慎之又慎,对高于10%的投资要坚决主动抵制,避免跌入非法集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