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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别让丢失的身份证颠倒黑白

时间:2019-9-4 11:26

  4月4日,一张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打破了张淑淑一家的宁静。年轻的张淑淑,从来没去过深圳,也没注册过公司,不料却成了深圳市先高极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法人代表,还“背负”了该公司近200万元的债务。

  一位95后女生,本人在北京打工,家庭也以务农为生,却在千里之外出演了“商海浮沉”故事,最后还“欠”下一笔不菲的外债。这样荒诞不经的“剧情”,要么是纯粹虚构,要么就是暗藏乾坤。当然,这位年轻的女孩很可能是某些不法行为受害者,而祸端的从天而降,恐怕要归结为3年前丢失的一张身份证。

  其实,丢失身份证并不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到当地公安机关一查,就能弄得清清楚楚。如果丢失身份证属实,很容易就能说清楚一连串坏事,为什么会莫名其妙地发生在年轻女孩的头上。

  张淑淑的遭遇并不特殊。有人甚至发现自己还是一家企业的股东、四家企业的监事。但是,这可算不上“美事”,往往还伴随着巨额负债。这些人和张淑淑有着共同的特点,就是曾丢失身份证,或者是个人信息被泄露和盗用。

  作为无辜的受害者,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承担莫须有的后果。对于那些追债上门的离奇官司,他们只要澄清事实真相,拿出未实际经手参与的证据,就没有多少败诉风险。但是,这样的麻烦毕竟损害了无辜者的个人名誉,也给他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不少负面影响。比如,张淑淑就被迫辞去工作来全力应对这场官司。从类似事件的处理看,在工商管理部门撤销登记,也是一件相当耗时费力的工作。

  丢了身份证,的确与本人不慎有关,但由此发生的侵权事件,却不能都将板子打在当事人身上。盗用公民身份证,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是违法行为。如果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要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种种迹象表明,可能存在盗用身份信息、专司诈骗的违法犯罪团伙。有关职能部门不能袖手旁观,必须主动介入,查清事实,严惩不法分子,给当事人一个交代。

  当然,存在问题的,还有蹊跷的“被法人代表”。审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对公司实名登记、材料审查等程序,均有明确规定。拿着他人身份证,居然还能成功办理企业的登记注册,中间还能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于有关管理人员来说,就有失职和渎职之嫌。对那些形形色色的虚假公司,应当依法取消商事登记,不能任其逍遥法外。

  无辜受害者承担侵权之痛,不应是法治社会的常态。只有使出有力的组合拳,类似“被法人代表”欠巨债的不法闹剧才能画上句号。(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