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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女父不认 法律援助促和谐

来源:仙桃日报 时间:2019-6-20 08:17

  荆楚仙桃讯 (通讯员 李恒洲 戈琴)“2000年,我与郑某谈恋爱,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11月5日我生下了孩子。孩子出生后郑某从未承担任何生活、教育、医疗费用。我没有固定生活来源,为了抚养孩子,一直靠打多份零工艰难地生活。现在孩子越来越大,教育和生活费用负担越来越重,郑某依然不愿分担抚养费。我没有办法了,只能找到你们这里了……”在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办事大厅,李某母亲希望能得到法律援助,督促孩子生父郑某履行抚养义务。了解案情后,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肖慧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约见了李某母亲,就案件情况作了全面了解,走访了村干部和村民,收集相关证据。经过联系,郑某以四处打工,无固定职业为借口拒不提供工作状况和收入状况,也拒不承认亲子关系。2018年4月仙桃法院受理该案后,2018年5月该案开庭审理。郑某未答辩、未提交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承办律师为证明李某与郑某之间存在生物学上的父女关系,当庭向人民法院递交了亲子鉴定申请。经法院委托,2018年7月,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意见所与郑某约定进行取样检测,就郑某是否为李某的生物学父亲进行亲子鉴定。而当天上午李某按约定时间到场,郑某在约定时间内未到场,经该所与郑某电话确认,郑某明确表明不会到场鉴定,该所按照程序终止鉴定。郑某未提供相反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拒绝亲自鉴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相关规定,推定李某母亲与被告郑某存在同居关系,并共同生育李某,李某与郑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2018年8月20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郑某自2001年11月5日起,每年支付原告李某抚养费10638元,直至原告李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系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承办律师在充分调查取证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明确诉讼主体,梳理工作重点,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诉讼策略,逐步寻找突破口,有力地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援助律师敬业奉献的道德风尚。一方面承办律师以认真、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娴熟的业务技能最大限度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有利于李某的成长,让他们消除积怨,重燃生活的希望,承办律师从情、理、法角度对李某母亲谆谆劝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使法律援助发挥真正的作用,使整个社会更理智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