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仙桃讯 (通讯员 汪思缘 彭鸿基) 每月500元的抚养费,足足拖了十余年,也难怪这位父亲陈某(化名)会被女儿告上法庭。近日,市法院杨林尾法庭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陈某与前妻梅某(化名)于2003年6月登记结婚,2004年4月生育一女小红(化名)。2007年7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由女方梅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然而,陈某一直未按约定及时给付抚养费。于是梅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计75500元。
经查明,梅某多年来一人负担女儿的衣食住行,生活比较拮据,而陈某在武汉市经营一家工厂,经济条件较好。主审法官多次联系陈某,希望其到庭参加诉讼。但陈某仅提供一份书面意见。陈某书面辩称,梅某及其家人不让自己探望孩子,剥夺了探视孩子的权利,同时也承认自己多年未给付抚养费的事实,给女儿抚养费是作为父亲应尽的义务,也愿意承担,但目前资金周转有困难,不能一次性支付。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自己所作出的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判决陈某一次性给付小红18周岁前所有的抚养费。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陈某提出异议,在经过法庭工作人员阐释后表示服判,并当场履行部分抚养费,剩余部分也与梅某达成和解,分期给付。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