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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押运员依法拘留

来源:仙桃日报 时间:2019-6-13 09:50

  荆楚仙桃讯 (通讯员 张妮) 6月4日下午4时许,龙华山派出所在日常巡逻过程中查处一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件,一名司机在未配备押运人员的情况下,驾驶车辆运输危险物质,被民警当场查获。
  不久前,李某购买了一辆罐装车,并聘请了一位押运员,负责承运某单位的化工物质。4日下午,押运人员临时有事,李某在明知缺少押运人员不能运输危险物质的情况下,仍抱着侥幸心理,独自一人驾驶满载着盐酸的罐车装,从市某化工厂出发,沿仙西公路向仙桃城区行驶,不料,下午6时许途经黄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李某进行了严肃批评和安全教育。
  目前,李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民警提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