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堵门、堵路、堵工地,闹访、闹丧、闹医、闹机关、闹企业”(简称“三堵五闹”)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全市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大市民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自觉运用法律方式和途径解决诉求、维护个人权益,坚决摒弃“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杜绝以“三堵五闹”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达到个人目的的行为。
二、采取堵门、堵路、静坐、打横幅、示威、喊口号等形式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之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采取抬尸堵路、横车拦路、聚众静坐以及其他方式设置障碍等形式非法拦截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节较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规定,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采取停放尸体、穿孝衣、设灵堂、抬棺材、摆花圈、燃放鞭炮、下跪等形式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第2项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阻碍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第4项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六、对上述行为的策划者、煽动者、操纵者、幕后指使者、直接参与者、借机敛财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干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从严打击处理的同时,移送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予以相应组织处分。
七、鼓励广大市民积极检举、揭发“三堵五闹”的策划者、煽动者、操纵者、幕后指使者、直接参与者、借机敛财者,公安机关将视情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