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之徒盯上鱼塘内的河砂,1个月内3次被查后仍不知悔改,再次盗采时被当场抓获。
经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市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3.5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
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甲等6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鱼塘和料场上查获大量河砂
2021年10月,王某甲和朱某共同出资找到吸砂船队伍,计划在他人承包的鱼塘内,利用吸砂船抽挖河砂获利。
在遇到当地村民阻拦后,王某甲找来刘某、王某乙、胡某、王某丙一起加入,盈利所得由几人按相应比例分成。就这样,尽管明知鱼塘底部为禁采区域,但在金钱诱惑下,几人开始分工采砂。
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王某甲等人雇用的采砂队伍开始在鱼塘底部抽取河砂。王某甲负责全面协调工作,朱某负责联系采砂船、现场采砂,刘某和王某乙负责为挖机记录工时、协调施工,胡某和王某丙负责协调附近村民等工作。
据统计,王某甲等人共计出售河砂12万余元,抽挖的5582.22吨河砂堆放在附近的两个料场内,另外5348.5吨河砂堆放在鱼塘边,王某甲等人非法采砂的总价值为45万余元。2022年2月16日,市公安局民警和市水政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盗挖现场将王某甲等人当场抓获。
依法引导侦查 完善证据锁链
2022年12月,市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人批准逮捕,并引导侦查机关继续侦查,提出要对堆放在鱼塘上的河砂进行物价鉴定,以准确认定涉案河砂的货值金额。
2023年2月,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发现,第一,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参与分成的事实均予以否认,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分工没有查清;第二,因客观条件限制,堆放在鱼塘边的河砂无法进行称重。在重量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该部分河砂的货值金额成为案件办理的焦点和难点。
在查找了行业规定,并咨询矿石公司专业人员及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后,检察官办案组依法确立了认定规则。首先由检测员对鱼塘边上的砂石随机取样,检验出样品砂堆的密度,再由勘测人员对鱼池内已抽采的砂量进行勘测,测算出已抽采河砂的体积,最终确认鱼塘边河砂的重量为5348.8吨,总价值16万余元,这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打下基础。
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分成和分工辩解,承办检察官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提取王某乙、王某丙等人手机中的电子数据,调取现场视频,补充询问村民,并继续寻找本案知情人员,进一步完善了证据。
分层处理确保“罚当其罪”
“我基本没去过采挖现场,怎么就犯罪了呢?”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王某丙在接受讯问时提出了疑问。
办案检察官发现,有这样困惑的犯罪嫌疑人不止一个。为此,检察官在办案的同时主动开展释法说理,通过摆事实讲证据,详细解释货值金额如何计算以及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起到的作用等,促使犯罪嫌疑人对自身行为构成犯罪有明确的认知,理解刑期计算依据。
最终,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在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分层处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参与时间长、负责统筹管理的王某甲、朱某认定为主犯,从严打击;对参与时间较短,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于管理层的刘某等人,认定为从犯,建议依法从轻处罚。(通讯员 武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