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财物被盗,业主以物业公司未尽安全管理责任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能行吗?
案例一:价值万余元衣物被盗
家住仙桃某小区的王女士,购买了一套价值1万余元的衣物,放置在自家房屋走廊晾晒时被人盗走。王女士第一时间报警,并通知A物业公司查询监控视频,但A物业公司一直未能提供监控视频,导致案件未能侦破。因此,王女士以A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拒交物业费。随后,A物业公司将王女士诉至市法院。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女士与A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A物业公司履行以下义务,即视为合理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防范)义务:(1)建立治安防范的管理制度;(2)24小时巡逻主要公共区域;(3)对于发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事件,协助公安部门办案。王女士衣物被盗后,及时报警并与A物业公司主动联系,但A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监控视频。A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防范)义务,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应当依法减轻王女士的交费义务。
法院判决
市法院依法判决对王女士应交物业服务费酌情扣减30%。该案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小区电动车被盗
某小区业主吴某拖欠3年物业服务费,仙桃B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吴某起诉至市法院,要求吴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000余元。吴某表示,2020年,自己的电动车在小区停放时被盗,B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当赔偿电动车的损失,因此只愿意支付2000元的物业服务费。
案件受理后,市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吴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电动车被盗的具体时间、地点,也没有证据证明电动车的价值,亦没有报警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吴某以自己电瓶车被盗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减免物业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电动车被盗的事实。故王某应向B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000余元。
法院判决
市法院依法判决吴某向B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000元。该案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小区发生盗窃时,若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不构成违约,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每个人都是自身财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拒缴物业费并不能解决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民事纠纷,应尽可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注意保留、搜集、提交相应证据。(通讯员 郑佳 黄歆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