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7年2月15日,仙桃市沔阳大道55号商住楼发生火灾,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108号)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和《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火灾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如实提供火灾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的规定,请仙桃市沔阳大道55号商住楼火灾受损单位和个人于2017年3月16日前到仙桃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地址:仙桃市仙桃大道46号公安局院内)依法申报火灾财产损失。
仙桃市公安局消防大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