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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航,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

来源:仙桃日报 时间:2023-1-4 09:28

  荆楚仙桃讯 你是否经常接到这样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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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网络时代到来,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许多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更是令人防不胜防。近日,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市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30至2021年7月6日期间,刘某在乡镇经营移动指定专营店,从事手机号码办理、话费充值、维修手机等业务,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通过微信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京东、淘宝、抖音等APP账号,注册成功一个APP账号可以获利1元至10元不等。截止案发当日,刘某通过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获利3.05万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工作便利,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们,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向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市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没收退缴违法所得3.05万元。要求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赔偿金3.05万元。
  “我以为自己把信息卖出去没人知道,还可以获利赚钱,现在特别后悔,不仅侵害了别人的权益,也害了自己。”刘某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后对检察官说。
  近年来,市检察院通过集中研判刑事案件线索,部门联动实现多元共治,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同时公开赔礼道歉,加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成本,有效维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通讯员  曾琴仙  李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