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仙桃讯 “你是因为什么被判的缓刑,以前还有没有其他处罚记录?”
“你参加的是什么性质的培训,该机构有没有正规资质?”
“在外地学习,社区矫正部门会采取哪些措施进行监管?”
5月19日下午,一场公开听证会在市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听证室内进行,三名人民监督员不时向参加听证的人员发问,就得到的回答互相商议。
今年4月,27岁的戴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其在沙嘴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为完成学业,戴某于5月申请外出至武汉市黄陂区参加学习培训,市社矫局在收到司法所的审批申请后,立即前往相应培训机构展开实地调查。据悉,戴某自报名学习培训以来,在校期间表现一贯良好,后因涉案中断了学习。其班主任表示愿意对戴某在后段培训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管教育。
根据《湖北省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执行标准》规定,赴异地求学的社矫对象管理参照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规定执行。而根据相关文件,异地求学是指离开辖区到省内其他地区接受高等教育或职业教育,但戴某参加的是民间第三方教育培训机构的课程,是否属于职业教育范围?
得知此事后,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立即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据了解,戴某一贯表现良好,此次涉案系初犯偶犯,其报名学习所在的培训机构系一家大型正规上市企业,有健全完善的在校管理措施。且戴某的父母均有稳定工作,有较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并报分管领导批准,该院第三检察部决定召开一次检察公开听证,通知社矫局工作人员和社矫对象戴某本人及其家属到场参加,请人民监督员对是否应该批准戴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进行评议,这才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我认为可以批准该对象外出学习培训,职业教育不能机械理解为公办高职高专,小戴主动报名参加学习是积极上进的表现,我们应该支持他学习掌握一技之长,有利于他早日回归社会。”
公开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充分表达意见,一致认为批准戴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外出学习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对该社矫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其回归社会。听到这里,坐在一旁的小戴红了眼眶,他心中悬起的石头终于得以落地。
下一步,市检察院将结合听证意见与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进行沟通协调,依法对社矫对象的申请作出相应处理。(通讯员 尹晶)